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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 通知公告 山东省会计学会关于报送2023年度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材料的公告

山东省会计学会

关于报送2023年度高级会计师

职称评审材料的公告

 

鲁会学〔2023〕9号

根据《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鲁人社规〔2021〕1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告》,经山东省财政厅研究同意,现将我省2023年度高级会计师评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评审依据

《山东省会计人员高级会计师职称标准条件》(鲁财会〔2019〕39号)(以下简称《标准条件》)。

二、评审范围

通过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并在成绩有效期内(2021—2023年),符合《标准条件》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评审。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在评审范围之内。

外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委托我省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的,需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交外省省级职称综合管理部门开具的委托函。中央驻鲁单位和外省国有驻鲁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如需在我省申报评审的,须经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开具委托函,相关程序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简化中央驻鲁单位高级职称委托评审手续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163号)规定执行。

本省自主评聘单位委托评审的,向山东省财政厅开具委托函,评审结束后,山东省会计专业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将结果反馈给出具委托函的单位,由自主评聘单位按规定自行公示公布、自主聘用。

三、申报程序和路径

高级会计师评审材料申报实行个人网上申报、单位审核推荐、主管部门审核、呈报部门审核呈报的申报程序。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含电子材料和《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经单位、主管部门、呈报部门逐级审核后,由呈报部门上报至山东省会计专业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山东省会计学会,以下称办事机构)复核。

(一)申报人员登录“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登录方式1:https://117.73.253.239:9000/sdzc-web-ui/business/login/login.html;登录方式2: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网上办事服务大厅—系统快捷入口—山东省职称申报评审系统)注册个人账户,依次填写个人信息、上传证明材料,连同其他纸质材料报工作单位审核。

(二)申报人员所在工作单位、主管部门、呈报部门登录“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依次逐级建立申报路径接收申报人员材料,并进行审核和逐级上报。呈报部门需与“山东省会计专业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建立申报路径,上报申报人员信息。以前年度已经建立申报路径的,无需再建立路径。

设区的市及以下单位,市财政部门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呈报部门;省属一级国有企业为本企业及下属企业的呈报部门;省属事业单位,其上级主管部门为呈报部门;劳务派遣或人事代理的,其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为呈报部门。

四、申报要求

(一)个人申报。申报人员应先参加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并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已参加信息采集的申报人员,在“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注册个人账户后,部分申报信息将从信息采集系统自动提取,无需个人填报和上传附件,比如,申报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学历、专业技术资格、专业课继续教育学分等。为保证个人申报信息准确无误,需及时更新信息采集系统中的个人信息。未能自动提取的申报信息,须在“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据实填报、上传附件,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涉及国家秘密的申报材料,需按照申报人所在单位传递涉密文件的方式线下报送(如机要邮寄、专人报送等),不得上传平台,对使用平台违规填报、上传、流转国家秘密造成的后果,由个人负责,并按照国家、省保密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单位审核推荐。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审核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规范性,并负责组织好申报推荐工作。单位确定推荐申报职称人员名单后,将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及有关情况(有保密要求和涉及个人隐私的除外),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填报《推荐申报专业技术职称“六公开”监督卡》(附件2)。劳务派遣人员、人事代理人员分别由劳务派遣单位、人事代理机构或申报人员现工作单位推荐申报和公示。

(三)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个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规范性,并对申报人员所在单位的推荐及公示情况进行把关。审核通过的,将申报材料送呈报部门审核。

(四)呈报部门复核呈报。呈报部门负责对个人申报材料的规范性进行复核,经复核合格的,统一呈报办事机构。

(五)严格审核把关。工作单位、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负责,严格审核,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退回申报人,并告知原因。申报人员应及时查看申报材料的审核情况,并接收退回材料。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不符合评审条件;2.不符合填写规范;3.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4.未经或未按规定进行公示;5.有弄虚作假行为;6.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六)补充完善材料。办事机构对不规范、不完整的申报材料直接退回申报人并一次性告知修改意见,仅提供一次修改机会。申报人员应及时查收,并在规定时间内对申报材料进行修改后再次逐级报送。对弄虚作假的一经退回,不再接收申报材料,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由于申报人员未按时修改、修改不全面等个人原因影响评审结果的,后果由申报人员本人承担。

(七)其他事项。经办事机构复核通过的,申报人员自行打印《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一式2份(系统生成,A3纸双面打印,原件),经所在单位、主管单位和呈报单位签字盖章。负责人签字处由负责人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公章处应加盖单位公章或职称专用章。申报材料中如有公开出版的会计类书籍无法通过网络查询的,请一并寄送。《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属个人档案材料,评审通过后应及时报本单位人事部门,存入人事档案。

五、材料报送时间、地点

网上申报时间:9月11日—10月9日,网上申报结束后,系统将自动关闭,不再受理网上申报材料。

联系电话:0531—51769803、51769574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济大路3号高会评审委员会

邮政编码:250002

六、评审费用

根据《关于改革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1〕638号),评审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次360元。

评审费用实行网上缴费,申报材料经办事机构审核通过后,申报人员应及时登录“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查看申报进度并按提示要求进行缴费,过期未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

七、申报纪律和责任

申报材料报送实行告知承诺制。

(一)申报人员对本人的申报行为负责,承诺填写的内容及申报材料真实准确;不得伪造、涂改证件及证明,不得提交虚假申报材料,不得有其它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违纪违规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二)各级财政部门和各单位、各企业要高度重视评审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加强沟通,及时审核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申报材料,积极稳妥地开展评审工作。对于审核不及时造成的影响,由有关单位负责。

(三)申报人员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和推荐程序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负责;对申报材料要严格把关,严格履行申报人员的推荐公示程序,组织好材料呈报工作,对未履行评议推荐公示程序的,取消参评资格。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各环节相关单位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妥善处理解决,对因不负责导致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各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申报材料的呈报工作,办事机构不接受个人申报。

(五)各单位要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积极申报,并从严审核申报材料,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可靠,防止弄虚作假。有关组织或个人为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将对负有责任的组织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专业技术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附件:1.材料报送及填报要求

2.推荐申报专业技术职称“六公开”监督卡

3.山东省会计人员高级会计师职称标准条件

 

山东省会计学会

2023年9月8日

附件1

 

材料报送及填报要求

 

一、单位注册

“单位名称”为申报人员工作单位法定全称,与“单位意见”中的单位公章一致,不得填写简称、别称,不得填写内部处(科)室或非独立法人二级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

二、个人注册基本信息

1.“出生日期”以身份证出生日期为准,如与档案出生日期不一致,可在“档案出生日期”处上传证明进行修改。

2.社保信息可点击“获取社保缴费信息”自动提取。如未提取成功,可自行录入信息并上传社保缴费证明。

三、申报信息

1.“单位推荐排序”由各单位自行确定是否排序,不作统一要求。

2.通过人事代理单位报送的,应填写人事代理单位法定全称。

四、学历信息

1.全日制学历信息从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中提取。

2.“评审依据学历”是指参评本年度高级会计师所依据的学历。全日制学历与依据学历可为同一学历,也可不同。1993—1997年入学并取得“山东省干部教育验印专用章”验印的学业证书,选择“省业余大学”。

五、现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

1.现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从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中提取。

2.“聘任时间”填写第一次受聘现专业技术职称的时间,没有聘任的不填写。

六、现任(含兼任)行政职务

“现任(含兼任)行政职务”与任职单位一致,填报正式文件任命的行政职务,并在申报系统中上传正式任命文件原件或会议纪要原件的扫描件。

七、任现职以来考核情况信息

填写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后近5年的考核情况,应按实际考核确定的等次填写,并在申报系统中上传正式的单位考核表。

八、近五年学习培训及继续教育经历

1.专业科目的继续教育情况从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中提取;自申报年度起,往前数5个连续年度的继续教育情况不得缺失。

2.公需科目的继续教育情况通过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中提取,如不能提取,可自行填写。

3.继续教育需填写总学分。

九、任现职以来取得的代表性成果

填写受聘现职以来取得的代表性成果包括获奖、课题、专利、论文著作和其他等5类,共限填15条。各项内容必须符合《标准条件》中规定的标准内容,禁止填报不符合条件的内容,填报时要严格分类填写,避免出现各类内容混填的情况。

1.受奖情况填写代表个人工作能力和业绩的奖项,参考《标准条件》中的第六条(业绩与成果),“时间”填写证书落款时间。“位次”填写:成果、受奖等系个人独立完成的填写“1/1”;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比如,申报人为第1位完成人,系3人合作完成的,填写1/3;为第2位的,填2/3,依此类推。奖项需上传获奖项目具体内容,不得仅上传证书。

2.课题需与会计工作相关,要有课题主要内容和立项、结项证明。

3.专利需为会计相关的专利,不含转让的专利。

4.论文和著作指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后的论文、著作、作品,参考《标准条件》中的第七条(专业理论水平),不得上传用稿通知。“时间”填写期刊或著作的出版时间,“期刊或出版社”填写期刊或出版社的法定全称。“题目”的填写,先注明“论文”“著作”,然后写作品名称、页数。比如,“论文:《信息技术条件下的会计实时控制》P35”。“位次”的填写与奖励位次的要求相同。

5.本人执笔制定的制度、办法等业绩成果应由单位附说明,证明由本人制定,并将主要内容合并页面上传,不得仅上传封面,应在任现职以来取得的代表性成果“其他”项中上传。

上传的证明材料如有多个页面的,应合并扫描为1个文件上传。论文材料应上传封面页、目录页、正文页和互联网搜索的数据库检索页,不得仅上传封面、目录。附件大小1M以下,jpg或pdf格式的正面清晰照片。

上述材料的发表时间应在呈报材料的截止时间内,超期的不予认可,不予受理。

十、任现职以来主要专业技术工作成绩及表现

填写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后的工作业绩,字数上限为1200字,工作业绩中不得出现姓名和单位名称。

十一、其他证明附件

扫描上传《推荐申报专业技术职称“六公开”监督卡》及其他证明材料。填写“六公开”监督卡应遵循以下要求:

1.“单位(盖章)”填写单位名称,与公章一致,加盖单位公章或职称专用章。

2.“实际参加推荐的人数”指本单位组织推荐时,成立的7人以上推荐委员会成员人数(单位人数不足7人的,按照实际的最高人数);“被推荐申报人数”指此次被推荐申报高级会计师评审的人数。

3.“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由人事部门负责人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单位领导”由单位负责人签字或加盖人名章。

十二、其他注意事项

1.申报系统中填写的内容,均应上传相应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上传不全或申报内容填写不全的,由申报人员承担相应的后果和责任。

2.表格中需要签字、盖章的地方必须两者皆备,缺一不可。

3.申报人员所在工作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呈报部门均需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注册单位账户。

4.申报人员属于劳务派遣的,应在“劳务派遣单位”栏填写法定全称。

5.申报人员人事档案委托代管的,应在“人事代理单位”栏填写法定全称。

6.申报系统上传的证明材料,图像应清晰完整,不可颠倒。涉及多页的,应扫描或用图像软件合成为一个文件

7.联系电话应填写准确。

 

 

附件2

 

推荐申报专业技术职称“六公开”监督卡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专业技术人员总数

实际参加推荐的人数

被 推 荐

申报人数

“六公开”

内    容

1、公开专业技术岗位数       4、公开申报人述职

2、公开任职条件          5、公开申报人的评审材料

3、公开推荐办法          6、公开被推荐申报人员名单

如果认为单位做到了上述要求,请在下面栏目中签名

全体专业技术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代表

单位人事

部门负责人

单位领导

注:1.单位人数少的由全体专业技术人员签名,人数较多的可由下属二级单位推选出一定数量的代表签名。

2.未签名人员要另外注明原因。

3.此卡报相应评审委员会和人事部门各一份。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

 

附件3

 

山东省会计人员高级会计师职称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会计专业技术人才的需求,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技术人才,加强高层次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号),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范围从事会计及相关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三条  高级会计师职称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制度。凡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的人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会计高级资格考试,取得成绩合格的,在有效期内方可申请参加评审。

 

第二章  标准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爱岗敬业,有效履行岗位职责;

(二)近五年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三)符合国家或省继续教育有关要求。

第五条  学历(学位)及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方可报考高级会计师职称:

(一)具备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二)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第六条  业绩与成果

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会计工作经验,能独立负责某领域或单位的会计工作,取得会计师职称后,工作业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拟定、修订本单位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预算或会计岗位操作规程、会计监督检查方案等,并已实施且效果显著;

(二)立足会计工作,在增收节支、降低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贡献突出、成绩显著;

(三)作为第一撰稿人,撰写过2篇以上对本单位业务具有指导意义的财务分析报告或专题调研报告;

(四)在开展内部审计、查错纠弊,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过程中,通过调研报告、管理建议方案等提出重大建议,效果显著;

(五)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承办人完成县级以上重点工程、技改项目的经济可行性论证或大中小企业改制、上市、投融资、重组、清算等2项以上;

(六)在会计中介机构作为负责人或主要承办人完成大中型企业年度审计、资产评估、年度咨询等2项以上。

第七条  专业理论水平

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会计理论与实务,取得会计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会计类论文2篇以上; 

(二)在公开出版的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会计类书籍中,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0000字;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市级以上会计相关的课题或研究成果1项以上,并已结项;

(四)省级以上管理会计、内控等案例评选中获奖案例的主要完成人;

(五)长期(5年以上)在乡镇单位(不含城区街道办事处和派出机构)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其岗位实践性、操作性强的,可提交2份本人撰写的与本区域、本单位会计工作相关的较高水平的专题方案、会计案例分析报告等。

第八条  破格条件

不具备从事专业工作资历要求,但确有真才实学、取得会计师职称以来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考评:

(一)主持完成省、部级会计科研课题(项目)1项以上,已结项的;

(二)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获省社会科学成果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或获2项以上与会计相关的国家专利;

(三)通过考试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在会计中介机构连续执业2年以上,或从事会计工作5年以上,可免于参加全国会计高级资格考试,按照职称评审要求和有关程序规定直接申报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

 

第三章  附  则

 

第九条  资历年限以及工作年限计算截止到评审年度的当年年底。

第十条  本标准条件中有关问题的特定解释与说明:

(一)凡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等概念均含标识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

(二)会计相关工作指财务、财政、税务、投资、评估等;岗位以用人协议、聘用合同、任职文件等为依据;

(三)论文为第一作者或独立完成,发表的论文;论文字数指正文字数,不包括摘要、关键词、参考文献;

(四)期刊是指具有ISSN(国际标准刊号)和(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公开并定期出版发行的刊物,不含增刊、专刊、临刊、电子期刊等。

(五)出版书籍指具有ISBN国际标准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研究性合法书籍,不包括一个单位、一个系统统一出版的论文集、讲话集、报告集等;

(六)“主持”指该项目或课题的总负责人,负责该项目或课题的全面工作,一般列项目或课题完成人第一位;“主要完成人”指奖项、项目或课题的主持人或主要参与者,应排前3位。

第十一条  对违反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和党员、干部管理权限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本标准条件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标准条件自2019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14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的《山东省会计系列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标准条件)》(鲁人社规〔201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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